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經營、規范運作,實現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持續監管、分類監管和風險預警,根據《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魯金監發〔2019〕1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評級,是指省、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從公司治理、業務發展、合規經營、風險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設立、注冊地在山東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并確定其級次的過程。
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與發改、市場監管、法院、公安等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信息共享和違法行為告知協作機制。根據分類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采取差異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滿一個會計年度,應當參加分類評級。評級期間,申請退出、重組或被依法注銷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參加分類評級。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面和重點相結合。在全面收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以合規經營和風險防控為導向,重點評價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
(二)堅持定量和定性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管數據為基礎,結合現場檢查取得的數據資料,綜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堅持激勵和約束相結合。以分類評級為指導,堅持政策激勵和監管約束相結合,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做強做優,實現“分類監管、扶優限劣、正向激勵、規范發展”。
第二章 評級指標及方法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指標包括公司治理、業務發展、合規經營、風險防控、信息披露和監管評價等六個方面。
(一)公司治理。主要評價小額貸款公司組織架構、制度建設、決策執行和從業人員等情況。
(二)業務發展。主要評價小額貸款公司信貸業務、貸款投放、經營能力等情況。
(三)合規經營。主要評價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合規和財務合規等情況。
(四)風險防控。主要評價小額貸款公司信用風險、融資風險、聲譽風險和經營風險等情況。
(五)信息披露。主要評價小額貸款公司信披制度、信息報送和專項審計等情況。
(六)監管評價。主要由市、縣(市、區)監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管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第六條 按照《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指標體系》(見附件1),綜合評級指標得分及加、減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最終得分。
按照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可適時調整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評價指標與計分規則,并將修改后的評價指標與計分規則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同一事項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復加分。
同一違規事項符合多項減分條件的,按最高分值減分,不重復減分。
第三章 評級結果及運用
第八條 分類評級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級指標綜合評分確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個等級,90分(含)以上為Ⅰ級,80(含)-90分為Ⅱ級,70(含)-80分為Ⅲ級,60(含)-70分為Ⅳ級,不足60分為Ⅴ級。分類評級結果作為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識別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程度、實施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Ⅰ級:公司經營合規、風險管理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Ⅱ級:公司經營基本合規、風險管理能力較強、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Ⅲ級:公司經營合規性一般、風險管理能力一般、可持續發展能力一般。
Ⅳ級:公司在經營合規、風險管理、資產質量等方面存在較大問題,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弱。
Ⅴ級:公司在經營合規、風險管理、資產質量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不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未按照非現場監管要求使用地方金融組織信息綜合服務平臺的,最高可評為Ⅳ級。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相關部門認定后,分類評級直接評定為Ⅴ級。
(一)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二)抽逃注冊資本;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的;
(四)被認定為“失聯”或“空殼”公司的;
(五)拒絕、阻礙監督管理部門采取監督管理措施的,未履行資料報送義務或者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六)擅自變更重大事項或未經批準開展相關業務的;
(七)無故不參加行業年審、分類評級的;
(八)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租、出借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的;
(九)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根據評級結果,分類采取監管措施。小額貸款公司需根據政策規定,調整經營區域和業務范圍。
(一)Ⅰ級小額貸款公司,主要以原則性、常規性監管為主,不采取特別的監管措施,積極支持公司發展。
(二)Ⅱ級小額貸款公司,除“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非現場監管報表等監管措施外,需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限期整改存在問題;
2.每年視情對存在問題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三)Ⅲ級小額貸款公司,除日常監管措施外,需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限期整改存在問題;
2.監管談話,每半年約談董事長或總經理一次;
3.每年視情開展一次全面檢查。
(四)Ⅳ級小額貸款公司,除采?、蠹壭☆~貸款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需給予風險提示,原則上經營區域限定為縣域或市區,業務范圍限定為辦理小額貸款和開展相關咨詢業務。
(五)Ⅴ級小額貸款公司,除采?、艏壭☆~貸款公司的監管措施外,將違法違規問題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行聯合懲戒,推動企業有序退出。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分類評級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統一組織實施,每年組織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個會計年度,可根據監管周期、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狀況及監管資源配置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分類評級工作由自評、初審、復審、審定和公布等五部分組成。
(一)自評。各公司如實填報《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報告書》(見附件2),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報所屬縣(市、區)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二)初審??h(市、區)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指標體系》(見附件1),在對小額貸款公司逐一現場核查基礎上,進行評價打分,4月底前將初審結果上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三)復審。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在縣(市、區)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初審基礎上,對各公司分類評級材料進行全面復核,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提出復審意見。
(四)審定。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各市上報的分類評級復審結果進行全面審定,并按照不低于1/4的比例進行現場抽查,研究確定評級結果。
(五)公布。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省局門戶網站公布分類評級結果。分類評級結果公布前,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評級結果向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反饋,如有異議,小額貸款公司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出,省、市、縣(市、區)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異議提出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十四條 分類評級工作結束后,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做好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反饋材料等文件、資料的存檔工作。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結果僅用于監管目的,且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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